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黨委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領導班子的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團(tuan)黨委實(shi)行集體(ti)領導的民主集中制度,凡(fan)屬重大問題(ti)由集團(tuan)黨委會(hui)議集體(ti)研究決定。任何委員和(he)個人無權改變(bian)黨委的集體(ti)決定。
二、堅(jian)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gong)(gong)負責相結合的(de)原則,重大問題在(zai)(zai)會議集體討(tao)論決定的(de)前提下,充(chong)分發揮全體委員(yuan)的(de)積(ji)極性,各(ge)司其職(zhi),各(ge)盡其責,創(chuang)造性地(di)開展(zhan)工(gong)(gong)作(zuo)。委員(yuan)在(zai)(zai)自己的(de)職(zhi)權范圍內(nei),要大膽負責地(di)解決問題,認真(zhen)完成(cheng)各(ge)自分擔的(de)工(gong)(gong)作(zuo)任務。
三(san)、委(wei)員(yuan)之間(jian)要互相(xiang)尊(zun)重,互相(xiang)支持(chi),互相(xiang)諒(liang)解(jie),提倡識(shi)大體(ti)顧大局,委(wei)員(yuan)之間(jian)要經常通氣交心,溝(gou)通思想(xiang),統一認(ren)識(shi)。在(zai)堅持(chi)黨性原則(ze)的基礎(chu)上,不(bu)斷增強團結(jie)。
四(si)、委(wei)員要(yao)按照(zhao)分工(gong),明確中心工(gong)作,經常深入基層,調查(cha)研究,了解情況,總結經驗,掌握(wo)第一手資料。
五、凡事先沒有經過黨(dang)委(wei)會(hui)討(tao)論(lun)通過,任何委(wei)員(yuan)和(he)個人不能代替黨(dang)委(wei)講(jiang)話和(he)發(fa)表(biao)文章(zhang)。委(wei)員(yuan)在調查(cha)研究(jiu)、檢查(cha)工作、參加會(hui)議和(he)其它活動時,可以發(fa)表(biao)指導工作和(he)個人意見,但不代表(biao)黨(dang)組織。
六、委員必須堅(jian)決(jue)執行黨委的(de)決(jue)定。如有(you)不同意(yi)見,可在(zai)黨委內部提出討論。在(zai)黨委會沒有(you)做出新的(de)決(jue)定前不得(de)有(you)任(ren)何與(yu)黨委決(jue)定相(xiang)違背的(de)行為。
七、委員在執(zhi)行決議(yi)中(zhong),具體的執(zhi)行情況要及時向(xiang)組織匯報,以便黨組織掌握(wo)情況及時指(zhi)導各委員對自己職(zhi)權范圍內的問題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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