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ze)
第一條 為確保集團每個黨(dang)員(yuan)及時(shi)編入各基層(ceng)黨(dang)組(zu)織(zhi),參加黨(dang)的(de)組(zu)織(zhi)生活,接受黨(dang)組(zu)織(zhi)的(de)教(jiao)育管(guan)理,依(yi)據《黨(dang)章》和中(zhong)央組(zu)織(zhi)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黨(dang)員(yuan)組(zu)織(zhi)關系管(guan)理的(de)意見(jian)》(中(zhong)組(zu)發(fa)〔2004〕10號)有(you)關規定(ding),特制(zhi)定(ding)本管(guan)理制(zhi)度。
第二(er)章 組織關系(xi)介紹信(xin)
第二(er)條 黨員(yuan)組(zu)織(zhi)關(guan)(guan)系(xi)(xi)包(bao)括正式組(zu)織(zhi)關(guan)(guan)系(xi)(xi)和臨時(shi)組(zu)織(zhi)關(guan)(guan)系(xi)(xi)。轉移(yi)(yi)和接收正式組(zu)織(zhi)關(guan)(guan)系(xi)(xi),應當(dang)憑據中國(guo)(guo)共(gong)產黨黨員(yuan)組(zu)織(zhi)關(guan)(guan)系(xi)(xi)介紹信;轉移(yi)(yi)和接收臨時(shi)組(zu)織(zhi)關(guan)(guan)系(xi)(xi),應當(dang)憑據中國(guo)(guo)共(gong)產黨黨員(yuan)證明信或中國(guo)(guo)共(gong)產黨流動(dong)黨員(yuan)活(huo)動(dong)證。
第三(san)條 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外(wai)(wai)(wai)出(chu)(chu)地(di)點或工作(zuo)單(dan)位相對固定,外(wai)(wai)(wai)出(chu)(chu)時間6個(ge)(ge)月以(yi)上的(de),一般應當開具(ju)中國(guo)共產黨(dang)(dang)(dang)(dang)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組(zu)織關系介(jie)紹信;外(wai)(wai)(wai)出(chu)(chu)時間6個(ge)(ge)月及6個(ge)(ge)月以(yi)內(nei)的(de),一般應當開具(ju)中國(guo)共產黨(dang)(dang)(dang)(dang)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證(zheng)(zheng)明(ming)信;外(wai)(wai)(wai)出(chu)(chu)地(di)點、時間不確定的(de),一般應當持有中國(guo)共產黨(dang)(dang)(dang)(dang)流動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活動證(zheng)(zheng)。短期外(wai)(wai)(wai)出(chu)(chu)開會、參(can)觀、學習、考察等,時間在(zai)3個(ge)(ge)月及3個(ge)(ge)月以(yi)內(nei)、無需證(zheng)(zheng)明(ming)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身(shen)份的(de),可(ke)不開具(ju)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組(zu)織關系憑證(zheng)(zheng)。
第三章 實(shi)行黨員組織關系(xi)回執制度(du)
第四條 回執(zhi)聯僅在(zai)轉出(chu)黨員(yuan)(yuan)組(zu)織關系和(he)最(zui)終接收(shou)黨員(yuan)(yuan)組(zu)織關系所在(zai)黨支部(bu)的上一級基(ji)層(ceng)(ceng)黨委之間使用,不層(ceng)(ceng)層(ceng)(ceng)回執(zhi)。黨組(zu)織在(zai)未收(shou)到接收(shou)地(單位(wei))黨組(zu)織回執(zhi)前,仍(reng)對黨員(yuan)(yuan)負有管理責(ze)任。
第(di)四章 加強對黨員組織關系的(de)管理
第五條 集團(tuan)各黨(dang)委(支部(bu))要(yao)切實(shi)履(lv)行職責,落實(shi)專(zhuan)人負責,加強黨(dang)員(yuan)組(zu)織關系介紹信(xin)的保管(guan)。對采取弄虛(xu)作(zuo)假手段偽造黨(dang)員(yuan)身份證明的,要(yao)依(yi)紀依(yi)法嚴肅(su)處理。
第四(si)章 組(zu)織關系轉接流程
第六(liu)條 在青島地鐵集團(tuan)范圍內各黨委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流程:
轉(zhuan)出黨員單(dan)(dan)位黨組織→轉(zhuan)出黨員單(dan)(dan)位黨組織的上級黨委(wei)→集團黨群(qun)工作部→接(jie)收單(dan)(dan)位黨組織的上級黨委(wei)→接(jie)收單(dan)(dan)位黨組織。
第七條 組織關系(xi)轉出青島地鐵集(ji)團有(you)限公司流程:
從青島(dao)地鐵集團有限公司(si)轉出黨員單位黨組(zu)織→轉出黨員單位黨組(zu)織的上級黨委→集團黨群工(gong)作部→接收單位黨組(zu)織的上級黨委→接收單位的黨組(zu)織。
第八(ba)條 組織關系(xi)轉入青島地鐵集團(tuan)有(you)限公司流程:
轉出黨(dang)(dang)員單位黨(dang)(dang)組織(zhi)→轉出黨(dang)(dang)員單位黨(dang)(dang)組織(zhi)的(de)上級(ji)黨(dang)(dang)委(wei)→青島地(di)鐵集團(tuan)有(you)限公司(si)黨(dang)(dang)委(wei)黨(dang)(dang)群工作部→接收(shou)單位黨(dang)(dang)組織(zhi)的(de)上級(ji)黨(dang)(dang)委(wei)→接收(shou)單位的(de)黨(dang)(dang)組織(zhi)。
第五(wu)章 附 則(ze)
第九條 本辦(ban)法由地鐵集團(tuan)黨群(qun)工作部負責(ze)解釋。
第(di)十條 本辦(ban)法(fa)自(zi)下(xia)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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