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zhang)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青島地鐵產業協會;英文譯名是QINGDAO METRO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 QM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青島地鐵行業領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結合組織起來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竭誠為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通過貫徹國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產業國產化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間的有效整合,形成企業間聯合的優勢,共享市場資源,提高青島市地鐵產業核心競爭力,擴大地鐵產業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和覆蓋面,形成地鐵產業鏈,推動地鐵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共創青島地鐵產業的品牌效益。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青島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以及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和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是: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30號甲世奧國際大廈。本協會秘書處設在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章(zhang) 業(ye)務(wu)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kai)(kai)展對青島市軌道交通領域規劃、建設、運營管理、裝備(bei)制造、資源(yuan)開(kai)(kai)發的(de)調(diao)查研究,經驗總結,提出問題,研究有關政(zheng)策、措施,為政(zheng)府有關部(bu)門決策和(he)政(zheng)策制訂提出咨(zi)詢建議。
(二(er))向政府反映行業(ye)意見(jian)和企業(ye)實際要求,維(wei)護企業(ye)合法權益,為企業(ye)爭取相(xiang)關的財(cai)稅、金融(rong)、土地(di)、人才引進、招商引資、市場(chang)準(zhun)入等(deng)方面的扶持政策(ce)。
(三(san))規(gui)范(fan)行(xing)業行(xing)為,充分發(fa)揮各方(fang)面(mian)的(de)(de)(de)優(you)勢,共同推進青島(dao)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的(de)(de)(de)技術進步。協調骨干龍頭企(qi)業與(yu)(yu)配(pei)套企(qi)業間的(de)(de)(de)整(zheng)合,提高參與(yu)(yu)國(guo)家及地(di)方(fang)重點(dian)工程建(jian)設的(de)(de)(de)整(zheng)體實(shi)力(li),提升企(qi)業自(zi)主創新水平,加(jia)快提高青島(dao)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系統的(de)(de)(de)國(guo)產化率。
(四)接受政府有(you)關(guan)部門(men)委托(tuo),在項目規(gui)劃(hua)、建(jian)設(she)、管理、設(she)備國(guo)產化、運營、資(zi)源開發等方面組織開展課題研(yan)究(jiu),協助政府有(you)關(guan)部門(men)編制青島市地鐵產業相關(guan)發展規(gui)劃(hua),并提(ti)供咨詢服務。
(五(wu))搭建(jian)與(yu)國(guo)際、國(guo)內(nei)企業合作與(yu)交流(liu)的(de)平(ping)臺,組織(zhi)會(hui)員單位(wei)開展專(zhuan)題研(yan)討(tao)和(he)(he)學術交流(liu),溝通信息。開展專(zhuan)業性的(de)研(yan)究工作,加強基礎(chu)理論(lun)和(he)(he)技術標準的(de)研(yan)究,為項目建(jian)設、管理和(he)(he)產品生產開發服務(wu),組織(zhi)專(zhuan)業人員的(de)技術培訓工作,建(jian)立專(zhuan)業人才庫(ku)和(he)(he)行(xing)業專(zhuan)家庫(ku)。
(六(liu))跟蹤國(guo)(guo)內外(wai)軌道交(jiao)通(tong)的發展(zhan)動(dong)態,收(shou)集整理國(guo)(guo)內外(wai)地鐵及(ji)軌道交(jiao)通(tong)發展(zhan)動(dong)態與信息,編(bian)輯相關市場信息和技術資料,通(tong)過建(jian)立公共服務(wu)平臺(tai),使之信息共享,通(tong)過開(kai)展(zhan)技術咨詢、技術合作活動(dong),為會(hui)員單位(wei)提供多方位(wei)的服務(wu)。
(七)承擔有(you)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shi)項。
第三章 會員(yuan)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原則上實行單位會員制。以專家身份加入協會的作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yi))擁護本(ben)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hui)的意愿(yuan);
(三)依法取(qu)得工商(shang)登記(ji)執照(zhao)的企業或與地鐵產業有關的教學、科研和設計等單位;
(四)軌(gui)道交通行業的專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ti)交入會申請書;
(二(er))由本協會(hui)秘書處初步審(shen)核;
(三)經(jing)理事(shi)會(hui)或常務理事(shi)會(hui)討論通過
(四)由秘(mi)書處頒發會員(yuan)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ben)協會的單位(wei)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jue)(jue)權,個(ge)人(ren)會員沒有表決(jue)(jue)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san))獲(huo)得本(ben)協會服(fu)務的優先(xian)權(quan);
(四)對本協(xie)會工(gong)作的批(pi)評建議權(quan)(quan)和(he)監督權(quan)(quan);
(五)入會(hui)自(zi)愿、退(tui)會(hui)自(zi)由(you)。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yi))執行本(ben)協會(hui)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wan)成本協會(hui)交辦的工(gong)作;
(四)按本協會(hui)規(gui)定繳(jiao)納(na)會(hui)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qing)況,提供有關(guan)資料;
(六)接受本(ben)協會的協調;
(七)本(ben)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hui)(hui)員如果超(chao)過1年不繳納會(hui)(hui)費或不參加本協會(hui)(hui)活(huo)動的,視為自動退(tui)會(hui)(hui)。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zu)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yi))制定和(he)修(xiu)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xie)會理事;
(三)審議會費標準和管(guan)理辦法;
(四)審(shen)議(yi)理事(shi)會的工作(zuo)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協(xie)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xie)會其他重(zhong)大(da)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xu)提前或延期(qi)換(huan)(huan)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guo),報業務主管單位審(shen)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dan)延期(qi)換(huan)(huan)屆最長不(bu)超過(guo)1年(nian)。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zhi)行會員代(dai)表大(da)會的(de)決議;
(二)選舉(ju)和罷免會(hui)長、副會(hui)長、秘(mi)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zeng)補理(li)事和常務理(li)事;
(四(si))籌備召開(kai)會員大會;
(五)向(xiang)會員大會報告(gao)工(gong)作和(he)財務(wu)狀況(kuang);
(六)決定會員(yuan)的吸收(shou)和除名;
(七)決定辦(ban)事機構(gou)(gou)(gou)、分支機構(gou)(gou)(gou)、代表機構(gou)(gou)(gou)和實體機構(gou)(gou)(gou)的設立、注銷(xiao)和變更;
(八)決定副(fu)秘(mi)書長(chang)、各機構(gou)主(zhu)要(yao)負責(ze)人的聘任與解聘;
(九)領導本協會各(ge)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zhi)定內部管理制(zhi)度(du);
(十一)決定名譽職(zhi)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qi)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默認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zhen)、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hui)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ying)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jian)持正常工作;
(五(wu))未受過剝奪政(zheng)治權利(li)等(deng)刑事處罰(fa)的(de);
(六(liu))具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neng)力(li)。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he)主持理事(shi)會和(he)常務理事(shi)會會議;
(二)檢查(cha)會(hui)(hui)員大會(hui)(hui)、理事會(hui)(hui)、常務理事會(hui)(hui)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xie)會簽署有(you)關重要(yao)文(wen)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yi))主持秘書處工(gong)作,組織實施年度工(gong)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san))提名(ming)各(ge)辦事機(ji)構、分(fen)支機(ji)構、代表機(ji)構和實體機(ji)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jue)定秘書處(chu)一般工作人員的(de)聘(pin)用(yong);
(五)處理其他(ta)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chan)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開辦資金由發起人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出資三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san))政府(fu)資助;
(四(si))在(zai)核準(zhun)的業(ye)務范圍(wei)內開展活動或服(fu)務的收入(ru);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fa)收(shou)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di)七章 終(zhong)止程序及終(zhong)止后的財(cai)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ba)章 附(fu)則(ze)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08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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